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校内人才资源,充分发挥博士生指导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在《内蒙古农业大学关于教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内农大校发〔2009〕17号)文件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延聘、返聘工作,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已达到退休年龄(年满60 周岁),确因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且身心健康并能胜任完成现岗位职责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三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延聘、返聘实行一年一聘,延聘、返聘时间累计最长不超5年。
第二章延聘条件
第四条聘期内全面完成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满足下列条件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可申请办理延聘。
(一)在学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如: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千人计划长期人才、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组部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名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国家级人才;如: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得者、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二等奖主持人);如:教育部、科技部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如: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如:自治区批准的二级教授岗位人选;以及同行专家认定的具有与上述专家同等水平人员。
(二)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要求金额数。
(三)所指导在校博士研究生人数不少于2人(不含延期毕业)。
第三章返聘条件
第五条聘期内全面完成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有在校博士研究生(不含延期毕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四章程序与待遇
第六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延聘、返聘工作由分管研究生和人事工作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延聘、返聘实行年审。拟延聘、返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需提前半年提出申请;学校每年6 月份,受理退休时间为
次年1 至6 月人员的延聘、返聘申请,12 月份受理退休时间为次年7
至12 月人员的延聘、返聘申请。
第七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延聘、返聘申请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学院教授委员会进行学术评议、党政联席会负责初审后,提出延聘、返聘的具体意见;学校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延聘、返聘人员审核,学校负责最终审定。
第八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延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需报自治区人社厅审批,对于自治区批准的延聘博士生指导教师,按照在职人员管理,未批准的可按照返聘人员管理。
返聘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任务、报酬、考核均按照返聘协议执行。
第五章其它
第九条本细则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内农大校发[2020]32号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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