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工伤认定前报销医疗费用相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社会保险科
发布时间 :2025-03-07 编辑:申伟 访问量:
各处级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管理科的工作要求,规范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流程,现就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报销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前不得使用医保卡结算或报销医疗费用
由于工伤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使用医保卡报销影响工伤认定流程,所以教职工因工受伤后,需申请工伤认定的,就医时应告知医院工作人员工伤情况,不使用医保卡结算相关医疗费用。
二、工伤医疗费用处理方式
工伤认定前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职工先行垫付,并妥善保存医疗票据、诊断证明等原始材料。经认定为工伤的,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用票据等材料,办理报销手续。
三、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职工个人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内蒙古农业大学人事处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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