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级单位:
因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工作改为由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负责进行。现将工伤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事故伤害发生后需在五日内备案登记(节假日顺延)。如超过时间内不备案将视同放弃工伤认定。
备案电话:人事处社会保险科:4301093、4309341。
2、按照认定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事故伤害发生时的照片及监控录像。
3、各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所提供全部申请资料存档,不予退还(诊断证明书需自行复印留存,以备劳动能力鉴定使用)。
特此通知,因涉及职工个人利益,望各单位认真传达。
人事处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