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8-09-13 18:24:19     浏览次数:[]

 

职业技术学院、各处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境)证照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内党高工函[2014]18号)和《内蒙古农业大学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通知如下:

严格实行因私出国(境)证照统一管理制度

(一)教职工已申领的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其他因私出国(境)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交学校党委组织部管理,其他人员交人事处管理。严禁个人自行保管。

(二)教职工首次或再次申领出入境证照后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登记,须在登记后的7天内上交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前,按程序履行完审批手续后,本人持《内蒙古农业大学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证照管理部门(组织部或人事处)领取相关证照,同时须填写《内蒙古农业大学因私出国(境)证照领取表》,归国后在7日内将证照归还。

(四)丢失、补办等原因,不能按时上交的,应做出书面说明。由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证作废,并将作废证明交证照管理部门存档。

(五)证照管理部门收到教职工出入境证时,须给持有人出具《内蒙古农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接收单》。出入境证由专人专柜妥善保管,已过有效期的,退还持有人。

二、严格因私出国(境)审批制度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每次只能申请一次有效签证,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查,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其他人员由人事处审核,校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以上程序完成后,方可办理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手续。

三、相关要求及责任

(一)各单位、部门的党政一把手为此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及时将本通知在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工中进行传达。

(二)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政治责任感,切实落实监督管理,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查工作,并做好出入境证的登记及上交工作。

    (三)各单位、部门要重新清查并准确掌握本单位教职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情况,将未上交的相关证照统一收缴后,

填写《内蒙古农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登记表》,按证照管理权限一并报送组织部或人事处综合信息科,电子版同时发送邮箱:组织部nndzzb@126.com,人事处:hedongyu@126.com 。各单位、部门同时要准确掌握本单位教职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变更情况,并及时上报证照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同时变更。

(四)教职工须主动配合所在单位、部门做好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上交工作。对违反因私出国(境)证管理规定,不上交、未及时上交或逾期不交所持证照引起的责任由个人自负

职业技术学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

1.《内蒙古农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登记表

2.《内蒙古农业大学因私出国(境)证照领取表》

3.《内蒙古农业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照接收单》

   

 

内蒙古农业大学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农业大学人事处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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