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级单位:
自2018年起,区直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工作改为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进行,鉴定工作仍由自治区工伤鉴定委员会执行。改换认定单位后,有以下注意事项:
1、需在事故伤害发生后24小时内备案登记,如超过时间内不备案视同放弃工伤认定(节假日除外,需在节后首个工作日备案)。
备案电话: 呼市工伤科:5181233 学校人事处:4309341
2、各处级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所提供全部申请资料存档,不予退还(诊断证明书需自行打印,以备劳动能力鉴定使用)。
人事处
2018年5月4日